不懂這律師為什麽要這麽說,這裏存在明顯的錯誤或漏洞:假設處理後,依然為“不滿足居住”狀況,房客凍死凍傷就不是房東的責任?

我想你谘詢的律師可能是這個意思:當房客報告有危險,房東及時處理了,就不怕房客告(前提當然是指及時排除了危險)。

比方,還是暖氣出問題,房東送去取暖設備,室溫能達到政府規定的溫度,假設60F,就OK,但是在一分鍾內就送去了取暖設備,可室溫隻能到40F,那麽房東就必須讓溫度達到60F,或送房客去酒店,才OK。

當然,加拿大和美國對“不滿足居住條件”的界定不同,我也認為攝氏20度凍不傷人,這個要求設得高。不過此貼討論的在“不滿足居住條件時,房客是否要交租“,答案是肯定的: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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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隨便吧…… -MrsKwok- 給 MrsKwok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29/2025 postreply 16: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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