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谘詢的律師可能是這個意思:當房客報告有危險,房東及時處理了,就不怕房客告(前提當然是指及時排除了危險)。
比方,還是暖氣出問題,房東送去取暖設備,室溫能達到政府規定的溫度,假設60F,就OK,但是在一分鍾內就送去了取暖設備,可室溫隻能到40F,那麽房東就必須讓溫度達到60F,或送房客去酒店,才OK。
當然,加拿大和美國對“不滿足居住條件”的界定不同,我也認為攝氏20度凍不傷人,這個要求設得高。不過此貼討論的在“不滿足居住條件時,房客是否要交租“,答案是肯定的:不用交。
我想你谘詢的律師可能是這個意思:當房客報告有危險,房東及時處理了,就不怕房客告(前提當然是指及時排除了危險)。
比方,還是暖氣出問題,房東送去取暖設備,室溫能達到政府規定的溫度,假設60F,就OK,但是在一分鍾內就送去了取暖設備,可室溫隻能到40F,那麽房東就必須讓溫度達到60F,或送房客去酒店,才OK。
當然,加拿大和美國對“不滿足居住條件”的界定不同,我也認為攝氏20度凍不傷人,這個要求設得高。不過此貼討論的在“不滿足居住條件時,房客是否要交租“,答案是肯定的:不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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