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交代一下,中部,兩年的租客了,去年底租約剛renew, 租客要求的, 我發了續租信,幾十塊錢加租,租客表示收到,也同意, 但是沒有簽字寄回來,我也沒有催。就按照新的租金交租。一切風平浪靜, 但是兩個月後(12月份),租客說被lay off了, 說要中斷租約,我說我們可以商量,結果租客一月初,沒有交一月的租金,就離開了,後來告訴我說到了東部, 問我押金的事情。
房子狀況保持不佳, 窗戶玻璃被打破,我找公司估了一個價, 近500刀。 還有些別的損失,估計要一個多月來修理。這些都好document, 但是本州 (絕大多數州都一樣)法律規定,房客中斷租約,理論上應該付租金直到房東找到新的租客。 當然我知道對這些房客, 這些條款都沒有用處, 我的問題是,如何在deposit return letter體現這些問題, 比如我要document一些破壞的修理費用,外加空房期的租金損失,還是空房期的租金損失不在deposit return letter上寫(因為不知道什麽時候能租出去), 而是我今後房子租出去再deal.
不報希望租客會彌補這些修理和空房損失, 隻是想在法律上如何handle比較穩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