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拿聖誕快樂!請教一個買賣房子的稅的問題。

因為工作變動,要從一個州搬到另一個州,現在要賣自住房。自住房升值很多,看似要交很多稅。

假設十年前自住房買@60萬,現在賣@140萬,有80萬增值。除了夫妻兩人有50萬的免交稅額(Section 121 Exclusion), 還有30萬要交稅。

如果我用賣房的錢(140萬)在另外一個州再買個自住房,是不是可以免交那30萬增值稅了?

我知道出租房有個1031 exchange 法案,可以免交稅,不知道自住房有沒有類似法案?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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