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建議:關於month to month

本帖於 2024-10-29 19:01:49 時間, 由普通用戶 Ryan789 編輯

剛接手的房產,之前的房主將其租給了一個政府部門。一年前租期到期,但續租時未簽訂正式的租約,僅有一封郵件提到準備續簽至2024年12月底。原始租約中隻說明租期結束後將按月租,但並未明確終止租約需提前多久通知。租約中提到如有特殊原因,承租方可提前60天通知房主終止租約。現在對方突然提前30天通知要搬走,打亂了我們的計劃。這種情況合理嗎?按月租賃是否可以僅提前30天通知終止?

有argue的必要嗎?是不是也沒有勝算? 主要是麵積比較大,租金有$8000。

 

謝謝各位的建議!

 

 

所有跟帖: 

租約裏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提早多久解約, 一個月應該是reasonable. -keeplooking- 給 keeplooking 發送悄悄話 keeplooking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29/2024 postreply 20:09:58

非常感謝! -Ryan789- 給 Ryan789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0/30/2024 postreply 16:21:24

One rent cycle -檸檬椰子汁- 給 檸檬椰子汁 發送悄悄話 檸檬椰子汁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30/2024 postreply 0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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