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建議:關於month to month

來源: 2024-10-29 18:30:42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剛接手的房產,之前的房主將其租給了一個政府部門。一年前租期到期,但續租時未簽訂正式的租約,僅有一封郵件提到準備續簽至2024年12月底。原始租約中隻說明租期結束後將按月租,但並未明確終止租約需提前多久通知。租約中提到如有特殊原因,承租方可提前60天通知房主終止租約。現在對方突然提前30天通知要搬走,打亂了我們的計劃。這種情況合理嗎?按月租賃是否可以僅提前30天通知終止?

有argue的必要嗎?是不是也沒有勝算? 主要是麵積比較大,租金有$8000。

 

謝謝各位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