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對。律師的建議就是這麽回事。因為新訴訟的理由還是比較充分的。租客搬走實際上是

不合法的。因為我到現在為止都沒有收到政府管理處的正式解約通知。S8的合同是3方合同。但政府已經在9月停止了付款。

實際情況是,此租客把政府管理處也鬧得不勝其煩,負責人私下讓我放她們走了算了。我口頭同意,等著他們發來解約文件。但一直沒有。因為他們也沒有正當理由解約(所有檢查都最後通過了)。這是一個隻能默默操作的灰色地帶。我同意她們走,政府放行,她們的違約也就不追究了。但她們還堅持要全額退押金,就太過分的。

當然我的錯是沒有在她們事實搬走後及時給出押金清單。我還一直等那個政府部門的正式解約文件。以為還在合同中。。。

這也是後來才意識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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