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颶風吹壞了屋頂,2% 的房價要自己出,比如換屋頂花費一萬,但保險公司隻付了四千,加拿大人填寫的表上實在找不到地方填寫收入四千(因為在美國沒有任何其他收入),所以跟PM商量,自己琢磨著把換屋頂的費用報了六千,因為是郵寄稅表,還特意加了個說明備注在裏麵。
第二次,就發生在去年,颶風又吹壞了另外一個出租屋的屋頂,吸取當年教訓我已經把所有的房子都改為了自己出500而已。這一次保險公司先拿到維修公司的具體報價(比如一萬二千五百刀),直接分兩次把報價減去五百的支票一萬二郵寄給我,這錢被PM拿去修屋頂。可是年底一看PM的年報表, 好家夥,修繕費裏麵又有這筆修屋頂的一萬二千五百刀,仔細對賬,發現他也沒有從房租裏麵扣我的一萬二修繕費用。 今年報稅,隻好又如法炮製,修繕費那一萬二千刀不報隻報五百。不過我沒有再給稅局夾一張說明的條子了。 反正他要查的話我也經得起查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