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關於1031給出的條件就那麽多,隻要不違背都可以。
你這個案例的操作我想到幾點:
1,買賣合同上,因為從首付到最後轉title要持續幾年的時間,這似乎隻有seller financing可行,並且買家有能力在最後一年一次付清60萬。
2,因為不能轉title,買家要絕對信任賣家,大概隻有在家人之間,或絕對信任的朋友之間,才可能簽這樣的合同。
3,前40萬,20+10+10,你依然要報稅,這個我想不清楚是否該在當年報(以何種形式報)還是等到第四年一起報。不過,IRS關於1031的一條規定是,新換物業的買價要高於所賣房,也就是要買100萬以上的新物業,所以,先交這40萬的稅沒有意義,那麽,你的問題似乎變成了一個房可否分期賣,我還真沒聽說過這麽好玩的事,哈哈,看看壇子裏是否有有經驗的realtor來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