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有點複雜,想聽聽大家意見,感謝!
老墨夫妻30幾歲,兩個月前買房子帶來的房客,已經住了6年,新冠期間也按時付房租(大部分是男的收入),算好房客了。有一個共同孩子4歲,女方還帶一個前婚的10男孩,現在鬧分手。女方要男方搬出去,自己付房租,她的收入僅僅是房租的兩倍,感覺很懸啊。房子過戶後,我重新裝修過,並和他們重新簽了一年合同,才一個月時間。女方覺得男方對她的前婚孩子不好,要求她支付家庭開支太大,跟我抱怨多次,現在看來是要分開了。
我和女方溝通,你收入才兩倍,好像不夠付房租,她說沒有問題,可能會很緊張,但是我可以自己租房租。她說會找roommate,才兩房一浴的房子,帶兩個孩子,怎麽找roommate?
男方要租我旁邊的另外一個單元,他一直跟蹤什麽時候available,男方是小生意收入不錯,之前我答應可以租給他的。現在看到女方才兩倍收入,就很為難了,即使我不租給他,他也會去其他地方租房的,他是個好房客,我是想留住他的。他讓我把他的名字從前合同去掉,就是男女雙方各自重新簽合同,住不同的單元。可是女方一個人的收入不夠啊。我應該怎麽辦?我知道有一年合同,男方有義務執行合同,感覺強製是不行的,男方不可能付兩個房子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