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敗訴被罰3百萬,這個叫做judgment debt,一般賠三百萬是死了兩個人的價錢,很少能賠到那麽多,尤其被告是一個普通人,而不是名人富豪。所以這個問題的起點就是錯誤的。
再往後是追債的問題。
車險先賠,賠滿二三十萬。這個車險的賠額是買傘險的時候都是要求保到二三十萬的。
車險賠滿以後,再由傘險賠,假設你傘險隻保了一百萬,那麽剩下的兩百萬要來找你個人財產賠。
保險公司輸了案件,賠款最痛快。所以對方拿到一百萬,有時候就知足了。他們知道拿個人財產賠償,要和被告的律師再鬥。你花幾萬美元去請個律師和對方鬥,在debt collection上麵給對方設立各種障礙,當然是值得的。不能當對方的魚肉。說不定對方就放棄了,因為他們要拿你的錢就還要花錢找律師。
個人財產裏麵,401K受聯邦ERISA法律保護,不被追債,所以401K的錢可以保存下來。IRA不受ERISA保護,但是很多州有保護IRA的不同法律,比如起碼保一百萬,等等。這個要看本人在哪裏。假設州法對IRA有保護。
假設401K和IRA都被保護,那麽各地州法還要對個人自住房和個人現金有一定保護,一般不多,現金能留個幾萬元,自住房能留個幾萬元,自己去查. https://www.nolo.com/legal-encyclopedia/using-exemptions-protect-property-from-judgment-creditors.html
最後,你的出租房和現金是否能夠被保下來,當然要看你的律師有多能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