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給法庭打過電話,是法庭接線員告訴我24小時搬離通知後我即可找人開門換鎖。電話應該有錄音。房客早已停電,當算放棄居住。

講真,我還真希望他會去告我。便宜我找到他去討要4個月房租和這幾千維修費。

從留下的東西看,這家人沒有租到房,也就沒地方搬家,可能躲到哪個旅館或AIRBNB去了。

這便是耍小聰明的代價。信用不好,收入不穩定,這下又有了驅逐記錄。我同他說過幾次,不要付出這樣的代價。他卻當我軟弱可欺,一再跟我討價還價。

他女兒也在打工,不會付不起租。

隻為占區區幾千塊錢的便宜。

所以,我沒有恨意,隻覺得可悲。作為房東,這是我的生意成本。真正的輸家應該是他們,輸的是自己的生活和人(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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