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簡述。
房客住了兩年,怪性格,我要賣房,心中不快--這個屬我的主觀判斷,從整個事件中推測。
房客搬出後,我押金全部退還,隻有一點沒滿足他的要求,zelle給他。因為當時我需遠程修房,zelle有限額,能用郵寄支票的我都盡量寄。
在郵寄支票給他的時候,我犯了個錯,用了平信。房客於是以此為由,不兌現支票,以為拖著就能拖過期限,拿到雙倍押金退還(這個不是猜測,而是他親口所說,有短信為證。)
他失算了,我發了個notice後第二天就電話銀行把該支票取消了,在退押金期限之前另寄了一張支票,用的是certified mail.於是他又去兌現第一張支票,被拒付後以此為由告我,洋洋灑灑寫了一大篇,要我賠償5000損失。後來,法庭判決我的所有處理都合理,所告不成立。
房客告我中提到一句,我在退還第一張支票後,另收了287塊錢。法官認為我不是經事人,這筆錢要退還當事人,宣判時,說用"SERTIFIED MAIL"寄時法官加重了語氣,也不知他是在批評我還是批評房客,聽著挺嘲諷。
那是12月中旬的事,我在1月底按加重的語氣照辦,用SERTIFIED MAIL寄了。
奇怪的是,房客又如同第一次一般,就是不兌現支票。2月時,可能還鼓動買家告我(這也隻是推理,因為買家不知道我前房客的存在)。所以,他兌不兌現支票,他又想耍什麽花招,我才不想理呢。
奇怪的是,這封掛號信在3月時退回來了。聽我的realtor說過,房客沒有租到房住到朋友家了,所以用的是他的單位地址。這封退回的信我至今也沒有打開,當初寄信的收據也還保留著。
這事我要怎麽處理?是主動聯係法庭脫責,還是一直保留這些證據,等他將來再告我才去理會?
另注:法庭判決上沒有寫退還287的時間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