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是為我好,因為我的案子太小了,就是200多的事。
隻有一位律師說2500起價,但他也一再說不想接,一再跟我說不值得。最後我自己飛過去的,法官沒讓房客訛詐我,但是以我不是當事人為由(其實是他在找我的破綻),判了返還房客200多。
我的情況跟你不同。因為我覺得我又不跟房客為難,簡單地簽個搬出檢查,就請我的賣房代理代勞,也就不是為我管理房的PM,沒有合同,也不想多給她添麻煩。
所以,我建議由你的PM出庭,他們才是當事人,你不是。大張旗鼓地請律師,法官也可能會覺得你小題大做,隻是一千塊,最多三千塊錢的事。
爭的隻是一口氣,其實你不用太介意。法官一點兒也不糊塗。
我也不想再多寫,寫過幾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