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教處理房客提前搬走(early lease termination)後的退押金糾紛

最近有位房客在二月初突然現身PM的辦公室告知自己老婆得了絕症打算緊急回加州治療而需要提前中止目前的租房合同(到期日5/31),三周之後就搬出並歸還出租房的鑰匙。。緊接著這邊PM就緊鑼密鼓安排重新上市出租,以略低於市場價招到新租客4月1號入住。接下來便到了處理房客押金的環節,由於該房客是提前退租算違約,其押金理歸房東所有,除非新租客在三月份內提前入住,那麽根據天數退還部分押金,但新租客是四月一號才搬入,沒有任何剩餘天數可以折算後退還一部分押金,PM就發信給該房客列入所有費用清單(如扣除清潔費等等),告知沒有可退換給房客的押金(甚至還欠房東三百多..),該房客不服氣先後幾次與PM幾通信要求歸還其剩餘的所有押金,理由是他二月底搬走並且歸還鑰匙,三月份沒有入住所以我們不該扣他的押金而是全額退還,也完全無視他違約提前搬走應該承擔的責任。

至今為止由於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房客來信說要通過發律師函解決,大概就是雙方要走small claim court打官司的路了。

現在想請教各位大俠以下幾個問題和方案:

1)如果房東這邊最終也不得不請律師走法律程序與對方律師在small claim court見,那麽請這類律師的費用大概什麽行情,還有這種情況下房東勝訴的可能性大嗎?對方(房客)也需要請律師發函代理一切打官司的話,費用也是差不多的嗎?

2)或是考慮各退一步,即嚐試於房客再商量一次考慮到各自情況和立場,房東這邊提議各承擔一半損失,即願意立刻退還一半押金,而且也願意配合房客未來找租房時提供好的referral, 否則不同意的話房客這邊也會通過律師來應對處理。

大家覺得如何,懇請分享你們的經驗和建議,先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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