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在溫哥華,根據BC Tenancy Act, 你可以給對方發 10 Day Notice (rtb-30),要求對方10天以後播出。如果租客在收到Notice 5天以內將房租交齊,Notice就自動作廢。
注意Notice的發有具體的要求。如果租客沒有和你簽Address for Service Form同意你們可以通過他們指定的email聯絡,你通過email發的Notice是無效的。這樣你就隻能通過寄掛號信或者在出租屋的門上貼Notice. 寄掛號信有回執,如果在門上貼信記得要照相。如果貼門上Notice算在3天以後生效,如果掛號信則是5天。發Notice以後自己寫好一份Proof of Servcie.
如果你覺得租客跑路了,要在門上貼一個Note要求在指定的日期(24小時以後)指定時間(早上8點到晚上9點之間)指定的人(你或者你指定的人)入屋查看。。
如果租客人在但沒有交房租,你在發了10 Day Notice後第五天就可以去申請Order of Possession。申請以後一般要等2到3周才能聽證,聽證裁定你可以趕人了就可以讓租客走或者請法警。
所有上麵提到的表格和相關注意事項都可以google到。希望你都用不上,隻是虛驚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