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想讓PM把修理的deductible放到租約裏,例如每次修理租客需要支付50美元deductible。但是PM說這不合法。因為如果修理是房東的責任,房東必須支付所有費用;而且PM用的是德州標準租約,關於修理費用的條款都是標準的,沒辦法加deductible。PM建議我不想修的東西可以加在條款f裏麵。所以我把能想到的電器都加上了(盡管好些是全新的有一年保修)。
PM說的是對的嗎?條款像下麵這樣(德州標準租約)好像對房東更有保護,因為凡是租客造成的房東不出錢(即租客出錢)。這不是比deductible更好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