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銷售國內電子產品,廠家沒有在美國注冊任何品牌並且鼓勵我們使用自己的品牌。像這種情況我們是否應該注冊一個品牌,同時,這個品牌注冊是否就是通常所說的Trademark Registation?
例如,原廠家產品有五種型號 TJ-1,TJ-2,TJ-3,TJ-4,TJ-5;我們將使用PL-1到PL-5 在美國銷售。是否PL應該注冊為品牌,它與Trademark的關係是什麽?
同時,如果使用與廠家不同的品牌,是否以後因產品質量有關的於客戶有關的糾紛在法律上與廠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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