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恨大俠真是高產作家啊,多謝了。

老大,能再解釋下職務發明和個人自主發明的界限嗎? 是不是隻要與工作有點聯係就算職務發明啊?另外,那個“small entity”  該如何準確定義?以個人名義申請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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