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做法就發生在美國,一些華人agent和少數美國人agent一直在這麽做,而且合法。作為buyer agent,尤其是新房的buyer agent,做的事少,拿錢卻和seller agent一樣多;那麽他讓一部分給buyer,實際是一種攬生意的手段,這再正常不過了--從法律上講,buyer agent代表buyer的利益,那麽讓利給buyer從法律是講是沒有利益衝突的。但seller agent從法律上講就不能這麽做,有interest confl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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