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很多問題。然後痛心疾首地檢查。其實這樣的社會是不能運行的。我想表達的意思稍微曲折了點,但是中心是想是:
1. 標準不能隨意變。
2. 公平執法。不能法律武器化,單獨針對某群人、某個人。
隻要公平執法(法院必須獨立),大家受不了時,就會把標準放寬;如果太寬時,大家就會要求把標準搞嚴點。類似足球比賽,規則的變化無非是寬嚴的調整。
我並不是說,能吹毛求疵找到問題,就必須定罪。有些人可能內心懺悔,但是在法律上並不屬於犯罪。但是在貝利亞和文革時期,獨裁者可能利用人心的弱點,加上對法律的任意解釋,造成對任何人都能定罪。
而且最近那些要推到華盛頓傑斐遜雕像的人更是把現在的標準來要求過去,都不是因為不理解社會標準的變遷。類似有人說的,原來這個公路不限速,今天突然限速了。然後你拿今天的速度標準去給過去的人貼罰單,這不是扯淡嗎(類似拿今天的標準去要求華盛頓、傑弗遜,這不是瘋了嗎?要這樣要求的話,這些人的曾爺爺曾奶奶還不知道當時犯了什麽罪行呢,隻是無名無性罷了,但是如果拿他們曾爺爺曾奶奶的罪行,和他們當時對社會的貢獻平衡的話,他們的罪惡比例可能更大,他們更應該為自己曾爺爺的罪行向天下謝罪。)
文革中為什麽那麽多知識分子紛紛屈膝,我覺得這裏也有把道德和法律混淆的問題,而這大概也是貝利亞的手段能實施的原因,就是模糊道德、宗教等個人標準和社會法律標準的差別。
這個事情的看法,我覺得我和平等兄本質上沒有太大差別。
如果要區分,大概可能是,我說貝利亞能做到;而平兄的意思或者是:他不應該這麽做,這麽做不符合公民社會對法律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