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1879年麥迪遜寫的憲法修正案提案,對於了解建國先賢們(Founding Fathers of the United States)如何認定權力的來源,是很有幫助的。
"第一。在《憲法》前添加一個前綴聲明,即 “所有的權力屬於人民,故而也均源自人民。政府被構建並應實踐於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在於以獲取和持有財產——以及更普遍意義上,追求和獲得幸福與安全——的權利之方式享有生命和自由。當政府已經有害於或不勝任其構建之諸目的時,任何時候人民都擁有不可質疑、不可轉讓和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來改革和變更他們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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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第一條,第九款,在第三和第四分句之間,應插入如下分句,即:任何公民權利不得被因為宗教信仰或崇拜原因被剝奪 ,不得建立任何國家宗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借口侵犯充分和平等的良心自由。
人民表達、寫作和表達情感的權利不得被剝奪或削減;出版自由,作為最重要的自由堡壘 ,不得被侵犯。
不得被限製人民和平集會和為公益而商討[之權] ;亦不得限製人民以此方式向議會請願,或為糾正他們的冤情而抗議[之權]。
不得剝奪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之權利;良好裝備和訓練有素的民兵是一個自由國家的最好保障:但出於宗教原因不得持有武器者,不應被強迫親自服兵役。
未經主人同意,軍人在和平時期不得進駐民宅;戰時亦不可進駐,除按法律所定辦法。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其他財產受保護,不得以無理搜查和緝拿,若無適當理由,簽發搜捕證,事先宣誓或確認,特別說明要搜查的地點或緝拿的人或物,不得被侵犯。
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得到迅速而公開的審判,被告人有權獲悉被指控原因和事由性質,有權與原告及被指控的證人對質,有權采取強製程序獲得有利於被告的證人,並有權獲得辯護律師協助。
在本憲法此處或其他地方,支持特定權利的例外,不應被解釋為削弱人民所保留其他權利的正當重要性,也不應解釋為擴大憲法賦予的諸權;而應解釋為此諸種權力的實際限製,或僅為更大程度的謹慎而寫入。
第五。在第一條,第十款,在第一和第二分句直接,插入這條語句,即 各州不得侵犯[人民的]平等的良心自由,不得侵犯出版自由,不得侵犯刑事案件受陪審團審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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