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女童被撞死事件,我以為最應承擔責任的應當是小悅悅的母親。從極為原始的情況來看,母親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和保護人。在北美對於把幼小孩子處於危險境地(如放在家中沒有相應的應急措施的無人照管;把孩子獨自放在車中。。。)父母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我想這也是小悅悅的母親最為痛苦的原因。
對於撞死佛山女童的司機來說,當時在下著雨,照明條件差,看來不會是故意而為。當然事後逃之夭夭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但為了防止這種現象再次發生,不必指責當事人,而是如何改善路上的交通條件,如在人多的地方設置紅綠燈和在路兩旁添加上路燈。
對於當時路過的行人來說,同樣在當時在下著雨,照明條件差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沒有看清或發現,當然也有視而不救的可能。但即使是視而不救,也很難論其對錯。在北美,如果有人搶銀行和在遇到殺人現場,是提倡不要介入,保護自己的安全為第一的。另外,判斷“視而不救”是個很“Personal”的事情,很難評判當事人的對與錯。
總之我以為,佛山女童被撞死事件並不是某個社會特有的現象,有它存在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