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一百六十多年前夏洛蒂勃朗特在小說《簡愛》中說(大意):法律和原則並不是用在沒有誘惑的時候,而是像現在這樣,肉體和靈魂都反抗它們的嚴格的時候,既然它們嚴格,那就不能違反它們,要是我們自己在方便的時候就可以打破它們,那法律還有什麽價值呢?
我讚同夏洛蒂對人性製約的價值觀,人性之忍、克製、約束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好處多過隨意中的任性。
先說這些,有時間再來和心妹探討。
心妹的文字所含的思考這一次即多又深,思索中。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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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有點自不量力提出這個問題。但我想與其每個人都
-bymy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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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2010 postreply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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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妹何出“量力”與否之言,你啟了個很好的討論。社會現實遠比社會法律個人道德的界定來得複雜和模糊。問好。
-娓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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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2010 postreply
1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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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鼓勵。我是本來在寫JOHN EDERWORD的性醜聞裏
-bymyhe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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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2010 postreply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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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呢······
-娓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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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2010 postreply
14: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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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人性的解放和張揚太過,對人類社會是無益的。問娓娓好!
-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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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2010 postreply
11: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