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一百六十多年前夏洛蒂勃朗特在小說《簡愛》中說(大意):法律和原則並不是用在沒有誘惑的時候,而是像現在這樣,肉體和靈魂都反抗它們的嚴格的時候,既然它們嚴格,那就不能違反它們,要是我們自己在方便的時候就可以打破它們,那法律還有什麽價值呢? 我讚同夏洛蒂對人性製約的價值觀,人性之忍、克製、約束對人類社會的進步好處多過隨意中的任性。 先說這些,有時間再來和心妹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