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俺不知道,俺自己做不到,不能否認,這裏所列的種種,具有故意而為的意思,對以“故意傷害”為樂趣的人,咱惹不起,躲得起,僅此而已。嗬嗬。
知易行難,理論上可以接受,能不能做到~~~
本帖於 2010-03-02 12:25:33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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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俺多數也是惹不起,躲得起,。。
-五味七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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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2010 postreply
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