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國際跨國公司,但加拿大業務不大,即使提供Modify Duty我也不會去--工作除了提供金錢還應提供被認可被肯定的情緒價值,我的感情上已經被深深傷害了--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天主讓這一切發生是在提醒我重新梳理生命中的Priority並給我一個契機讓我換“跑道”。
我的律師另外一個客戶WSIB也被拒了,但是他尋求1-2年的LTD(65%-75%工資),之後再看形勢決定如何起訴公司。她本來也暗示過我,在精神評估時不要表現的太“positive”如果LTD qualify,我會有更長的緩衝期。我想還是要誠實,而且覺得Positive的自我暗示對身心健康恢複作用重大。
有很長一段時間,我每天都在想“媒體曝光”的事,但是思前想後,覺得這是一個兩敗俱傷的方案,而且對於”壞人“更是要留有”餘地“,否則會給自己帶來不可控的風險,所以,這口氣我要忍,這個虧,我要吃一些。
把案子鬧大?
安省Kitchener地區有一個案例,高科技公司女高管57歲,要求150萬和解費,第一次庭外調解公司提出60多萬和解不報備她沒接收,第二次庭上調節因為已經上庭公司方不接受和解(公司一旦上庭記錄將保留。勞動局留底,公司因為曝光而惱怒)最後上到庭審。這邊的法律原則“疑罪從無”-陪審團10個人必須7個人認為被告有罪才罪行成立,結果少了一票,最後女事主敗訴,案子拖了4年,按法官的說法,雙方非常close。但是女事主還是敗訴了,按安省的法律,誰輸誰付庭審費,大約16萬。
上述是我的律師講給我的,做為最極端的例子給我一個參考。我不會選,風險很大。
假如上述案例原告贏了,她大約要給律師15%-22%的提成+小時費。
現在的加拿大自由黨政府傾向於“包庇雇主”,現在打這種官司絕對不是好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