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不是大家所謂的「大人物」,妳走後,萬一有多人興訟,搭個人順風車試手氣又出口氣也無妨。至於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是相當不易。
像Hostile Work Environments 這種工作傷害賠償, 除了業者沒處理好,被星星之火燎了原(閙出大半條人命而成重傷害)外,其餘贏小錢者居大多數。找到新工作後for “hate ”, fight for glory not for gold ,順便給單位吃藥的人也不少,還好大多在行政法院進行( admin. law),很多州是保密的。如果我沒記錯NY 在某種情行下會要求applicants argue in superior courts.. 那就會成public information (請穀歌自己的州)。再說像麥當勞這種案,哈!勝者還惟恐半個地球不知道誰贏了大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