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你是那“寫PIP的經理”,就是當事人的老板。要解雇人,不管是不是你的決定,你是主事者。如果告到法庭,第一個要問你,這個人該不該解雇。你很難躲起來,當隱形人,不表示意見。
美國是法製國家,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是誰是老大說了算。最具體的例子,國會山莊暴動,不少人說是總統要他去的,照樣判刑坐牢。我不要嚇你,事實上解雇的事也很少會明顯犯法,但是你心裏需要有點衡量,你才知道什麽是你該做的,可以做的,不該做的。出問題的時候,有一個站得穩的立場。
如果你認為這個人該解雇,問題不大,寫PIP和評估的事大老板和人事部門都會幫忙你做好。
如果你覺得這個人不該解雇,大老板可能把你當槍使,你要特別小心。和人事部門和大老板一起談談,PIP怎麽寫,怎麽評估,達成一個共識。想辦法把事情做對,自己才不會變成別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