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收到前雇主的醫保提供商的一份通知,說2020年的公司醫保費用會在9月30日前
返還9.1%給雇主。(因為他們的行政管理費占比24.1%,超過了聯邦法律允許的15%的上
限)公司醫保費用是由雇主和雇員共同支付的,我不知道前雇主是否會返還雇員繳納的
醫保費用的9.1%。我多次電郵詢問前雇主的HR,沒有答複。根據以往的經驗,是不想給
錢。
我整個2020年都在前雇主那裏工作,是紐約市內的一家中型食品廠。2021年中離職,換
工作去了外州。
按照醫保提供商的通知裏的說法,如果是雇主是政府機構,必須要把相應比例的雇員繳
納的醫保費用返還雇員。但是私營企業就不一定,但是必須要用於雇員的福利。
問題是我已經從前雇主處離職,不可能再享受前雇主的福利了。
請問我有法律上的權利要求前雇主返還雇員繳納的醫保費用的9.1%嗎?
現在前雇主不理睬我的詢問,我應該聯係紐約州還是紐約市的相關政府機構?具體應該
是哪一個機構?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