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見,僅供參考,不負責任。
第一,如果我沒錯的話,美國邊境執法人員有解釋相關法規的全權。他拒申請人,也就拒了。
第二,申請人在申請的時候,應該對審查盡量采取合作的態度和行動。在整個過程中,建議不要過分爭辯,甚至不要爭辯。
第三,我知道一個加拿大白人,在美國連續用TN-1十年以上後,在一次TN-1申請時被拒了。他從蒙特利爾邊檢,到水牛城邊檢,再次申請成功。
第四,申請人材料中的工資,比邊檢人員高多了,應體諒他們的感受。
第五,美墨加新的協定正在洽談,其中包括人員流動(包括TN)不知結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