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變相解雇合法嗎

我新老板一來就挑事。目的很清楚,把我擠走,把他的人帶來。我試著合作了一個月,徹底放棄。他明確要我放棄目前的崗位,做另外的臨時項目,他好找我的替代。但解釋這不是因能力而解雇 (因為我前老板給我的評分是“exceptional")。 這是合法的嗎?如果這樣可以,那所有你不喜歡的人你都可以要求別人換崗了靠邊了。

另外,他要找到人完全沒有我的資曆,還低我一級。這合法嗎?

當然,我也要走,但不想讓他這麽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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