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張澤瑞律師所對這條的中文翻譯,中文我還是看得懂的。:)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或EB-1(c)則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為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樣,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並需由美國雇主出麵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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