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逼走,必須做到:
甲。對方自願(so buy him out);
乙。Money talks -- 多數股份形成決議,而且還必須要有合理安撫;
丙。法庭解決。
顯然,人不想跟他一起幹了,這個原因就多了,也許俺同胞也有錯,這個誰都不會知道。其次,這裏頭顯然還有點利,否則人不會逼他走,自己待著。一起幹肯定是不行了,所以buy out是最佳結局,關鍵是出價多少,以及俺同胞能支持多久,同時鯊魚級的律師要價多少。
對,但股份是權力 -- 是對公司經營權和一切事務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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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的轉讓公司成立的時候應該有周密的規範,現在可能就是擔心評估股價的問題, 執行的問題
-石鼓石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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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2014 postreply
15: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