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心態是非常可以說是 career killer,傳出去江湖上名聲壞了,走不動路的 -- 誰敢雇?誰會跟這種人合夥做生意?掌握了一丁點公司的資源(也就是幾個密碼和一部分工作職能),就準備要挾公司,很容易引火燒身(那些都是公司財產,這會牽涉財產權的問題;以不合法方式控製公司財產權,再據此要挾公司,極可能衍生刑事問題 -- 所有這些都是職業生涯的大忌諱)。
從她本人的帖子來看,她並未真正吸取教訓 -- 她仍然高估了自己對公司的貢獻,而她隻看到了她以前的做法達不到目的(表層的東西看到了,人家不會買帳);深層的沒有看到:她的價值離她認為的差太遠(連合夥人都不因當有那種姿態 -- 而一個合夥人需要為公司創造其本人收入的五倍以上!)。
這是生意場,好的生意人才能順暢地到達自己的目標,而好的生意人是這樣的:I always help my partners make money! -- 這種名聲才是金不換!(吵架是吵不到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