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這樣,不會把事兒做絕的。你離開,要提前兩星期 ;單位請你走路,也是這樣。好像是 沒有什麽明文規定,應該是約定俗成。
另外我覺得你實在是沒必要枉費心思找律師,真的應該forget about it, and move on。這種不講理的事兒以後還會碰上;運氣不好碰上了,那就算撞上了愛嘶吼,如此而已 。這個不僅是我個人作為老中持這類態度,工薪階層的老美也是這樣子的。對這個社會沒有深入的了解,就會對這類理想的說法產生共鳴。
請你走路的理由顯然是不太盡理,但至少要給你倆個星期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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