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過完20歲“生日”的中國互聯網給中國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行業運行規則麵臨重新製定。在近日由北京市大興區出版物反盜版協會舉辦的《著作權法》修改研討會上,不少與會專家表示,若要更好地打擊網絡盜版行為,不僅需要相關部門設立懲罰性賠償製度,也需要版權方進行自我調整。
侵權成本低
目前,由於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突飛猛進,一些網站、電商平台利用網絡傳播的特殊性,瘋狂地進行盜版,嚴重損害了版權方的利益。
“公司每年因網絡盜版的損失太大了,公司在線下印刷的一本100元左右的正版圖書,在一些電商平台往往隻被賣到二三十元。為什麽會出現這麽大的差價,很明顯對方盜版了。”長期從事書籍出版的北京磨鐵公司法務人士車園園頗為無奈地告訴記者,“很想去維權,但維權的周期和成本太高了,並且難以取證侵權方的違法所得,法院判決時一般很難做出相應處罰。”
如其所言,之前韓寒等作家就曾因盜版侵權問題起訴百度文庫,要求法院判令百度關閉百度文庫,連續七天在百度首頁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76萬餘元。雖然最終法院判決韓寒等作家勝訴,但僅宣判百度賠償韓寒等作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7.3萬元。
法律存滯後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音像電子網絡管理處處長王會友表示,目前相當一部分網站都或多或少存在盜版侵權行為,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著作權法》在製定上存在滯後。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於1991年正式實施,而互聯網於1994年才開始在中國興起。由於這個時間差,導致當時在製定《著作權法》時,無法針對後來出現的網絡盜版問題對症下藥。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錢均認為,在目前新著作權法還未出台的情況下,相關管理部門可對一些侵權行為進行適當處罰,以彌補新法出台前的法律監管真空。
侵權所得應把附加值計算在內
既然原有的《著作權法》在互聯網版權監管方麵存在滯後,那麽應該從哪些方麵對其進行修改呢?錢均表示,《著作權法》修改應堅持的最基本原則是,侵權者不能因為他的違法行為受益。相關部門在核查侵權方的違法成本時,應該把點擊率及其所產生的附加值也納入其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表示,修改《著作權法》時應該將保護公眾權加入立法宗旨中,因為法律不僅要保護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還要重點保護公眾利益甚至國家利益。對於作品的定義,馮曉青建議加入基於創作而產生的智力成果,這樣就能把作品的概念和作品傳播的相關課題,以及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界限劃分得很清楚。
順應互聯網發展與網商合作
除了修訂法律,在新的技術形式下,版權方也需要自我調整、轉變觀念,以實現自我權益的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徐靜表示,新形勢下,網絡版權的保護需要多方麵齊抓共管,建立全方位的管理體係。網絡盜版問題主要是互聯網技術發展所引發的,解決這個問題也最好利用技術去解決。如作者在創作作品時,不僅僅要考慮紙質的傳播,也應主動與一些網商合作,推出電子書或者是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傳播。
北京理工大學副教授楊華權認為,版權方在起訴一些互聯網公司時不單是追討完賠償就完了,也可以與這些公司進行合作,這樣既能有效遏製侵權,又能擴大版權方的收益。(北京參考記者 吳君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