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裏的同事的罰單都是公司買單(舊同事告知的), 自己卻被要求自付。說得通嗎?

已經沒在那公司工作快半年了。說罰單是一月份的,聽說是超速。還在那裏工作時從未被告知有罰單,公司也沒交因為單子寄老板娘家裏。 現在連用過期罰款都一起被要求交付。 這樣說得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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