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剛到加州。因為我是澳洲來的,如果申請工作要辦 E3(trade agreement between US and AUS,每年名額根本用不完), 和加拿大的TN 類似。不需要sponsorship, no cost to the employer 但要填 (LCA) on form 9035/9035E
我要不要寫在cover letter寫明,還是幹脆直接投簡曆等麵試再解釋。那種有利?
還有隻用email 行麽?一定要有電話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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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東西真便宜哈,要是和以前工資一樣就好了:)
先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