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美公司打工,能休假(而又有工資)的日子通常有以下幾種:
1) 公眾假期 (Public Holidays)
譬如元旦、陣亡紀念日、勞動節、國慶、感恩節、聖誕節等。不同的企業、機構對“公眾假期”有不同的安排。貴公司如果在某個公眾假期放假,那叫做 Company Observed Holiday。
政府機關、學校、銀行的假期比較多。因為除了提到的大眾節日外,還會放一些“冷門節日”,譬如馬丁路德金紀念日、老兵紀念日、總統節等等。
總的來說,老美公司的節日算比較少的。一般的公司一年隻有7個公眾假日。比不上中國、香港,更比不上歐洲、中東國家。
2) 公司年假(PTO 或 Vacation Days)
也就是公司給的帶薪假,多少因公司而異。
一般來說,年假是要“掙”的。比方說,公司一年給你12天年假。並不是你一開始上班就可以休12天。而是工作滿一個月,就“掙”了一天年假。工作滿兩個月,就“掙”了兩天年假。依此類推。
當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規定。像我工作過的一家公司,就可以“借”年假。但如果你離職的時候沒還清,就要扣錢了。能借多少,也因公司而異。
帶薪年假是需要反映在財務報表上的。你離職的時候,未用的年假一般會折算成工資支付給你(因公司而異)。許多公司不希望員工累積大多的年假。因此就有了各種各樣的規章來“強迫”你放年假。譬如,年假最多隻能累積15天。或者在聖誕節前後“強迫”你放年假3天,等等。
對於勤勞的老中來說,年假用得很少。一般都是“迫不得已”才放。離職的時候可以多拿一筆。
3) 事假 (Personal Day)
某些公司允許有“事假”。我工作過的一家公司除了每年有10天年假,還可以有7天事假。所謂“事假”就是讓你處理一些私人事情,如開家長會、修車、看病什麽的。
事假不需要什麽證明。這一點我們老中不太理解--那和年假有什麽區別?嗬嗬。老美就是比較較真。他們認為年假是用來度假、放鬆的。事假是用來處理雜事的。後來看到有人拿事假當年假,有的公司又出台了一些“規定”,譬如“事假”不能連續超過兩天等等。後來發現其實很難管理,有的公司幹脆取消了事假,就給你年假,愛幹啥幹啥。
事假的政策也是因公司而異。有的公司是一開始上班就可以用事假。大部分公司的事假是要“掙”的(和年假一樣)。但事假到了年底就要清零,不可以帶到下一年。因此許多人是先用完“事假”,再用“年假”。
4) 病假 (Sick Leave)
對於小病,老美公司一般是沒有病假的,要麽用年假,要麽用事假。都對於長期病,可以申請停薪留職(福利好的可以減薪留職)。具體因公司而異。
5) 喪假(bereavement)和陪審團義務(Jury Duty)
喪假一般最長 7 天。陪審團義務是 1 天。無需任何證明。因此就看你的人品了。
以上隻是一般概述。每個公司都有不同的規定。最好向人事部核實。不要想當然。
在美國,雇傭關係是 At Will。也就是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合同,無需任何理由。話雖如此,一般禮貌上是提前通知對方,讓對方有時間準備。
我曾經在一家公司工作,後來打算換工作,想把假期都用完。於是我就提前兩個禮拜跟主管說了,想把年假和事假休完。當時項目已經完成,基本上沒有什麽交接工作。我覺得提前通知是比較合適和有道義的做法。但那公司的政策是:如果員工提出辭職,年假可以休完(其實就是支薪),但事假就不能休了(清零)。當時我就想:早知道這樣,我就不哼不響的先休完事假,再提出辭職。:) 那主管是個新人,否則應該處理得更好。後來我去了別的公司當領導,都是盡量為下屬牟福利。公司允許加薪 3% 我絕對不會加 2.9%。員工因為趕項目而損失了假期,我讓他們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隨時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