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點其實非常重要。舉個例子。
馬路上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了,你上去把他扶起來。這時候你的動機是為了什麽利私利麽?顯然不是,大多數人隻是因為一種同情心,或者認為幫助別人是件正確的事情而已。但是,南京那個有名的判例所依據的哲學前提正是,所有的人會且隻會被私利驅動行事。於是就得出了如果沒有特殊原因不會無緣無辜故地扶起老太太的推斷。
至於說扶起老太太讓人感到高興,這不過是行為帶來的結果而已,而非動機本身。你會因為想讓自己高興而去扶起老人嗎?
同理,討論讓人高興,這是討論的結果,而不是動機。此地討論動機本身不過是維護自己認為正確的想法而已。而這種維護,我們也看到並非牽涉到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