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斑竹和大家指教,問一個在申請工作,填表時原工作單位地址電話和背景調查的問題

我原來在國內一個跨國公司合資企業工作(城市A),這個公司在8年前(在我走後一年後)早已被合並到外方的另一個下屬企業去了(換到另一個城市B),整個公司機器全部搬過去,公司名字也換掉,員工大多數已解散,或是另謀他處,原來的SUPERVISOR也早走了。請問我這段工作經曆中,工作單位地址電話怎麽寫,背景調查才不被懷疑。電話是寫原來的電話號碼還是被合並後新址的號碼,如果是原來的號碼,做背景調查時美國雇主打過去發現號碼不存在或不對怎麽辦,或如果填新單位的號碼,美國的雇主打新單位的號碼,新單位的HR發現查不到我的名字怎麽辦?還有地址和公司名是寫原來的(城市A)還是現在的(城市B)?這個問題一直很糾結我。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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