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FBAR的懲罰應該是非常重的,甚至能坐牢。 條文天天更新,現在應該是相當HOT的一個問題。當然感覺這也就嚇唬膽小的。
我個人認為IRS之所以拚命搞這個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 的效果就和國內讓貪官自動上繳贓款,坦白從寬一樣。IRS從來都心黑手辣,如果他能把你在國外的帳戶搞清楚了他幹嗎這麽仁慈寬厚?搞笑了不是?恐嚇加點蘿卜是政府的一貫作風。
小灰朋友的問題是這樣的,如果金額不是超大,報與不報完全可以有些伸縮性。他最大的問題是將來如何把錢轉入美國。那時候入關CASH需要申報,匯款就要說明收入來源,那就有些棘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