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工作過的公司裏有過類似的事情: 1.經理欺負手下一東歐人,東歐人手裏有證據就告到政府機構,經理服軟了. 後來大量layoff時都不敢碰東歐人. 2.另一小經理受大經理排擠,大經理讓小經理立馬走人. 小經理跟公司打官司,公司賠了他一大筆錢後,小經理才走. 而後不久大經理被總公司解雇.
其實你LG已經做得很好了,該留的證據都留了. 接下去就是按部就班,步步為營. 你們有壓力,他們也不輕鬆. 欺負別人的往往都是些欺軟怕硬的主. 如果一有困難就服軟,他們不欺負你還欺負誰?
人事部這一環節不應該免去,是正常程序. 如果人事部不管,找有關政府機構; 最後再找律師. 事先也可找一些法律谘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