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差別的原因在哪裏?在於我們能夠正確地、理性地在美國法治的程序框架下,以理服人,而不是蠻幹;以湘軍的鬥誌堅持到底,而不是在精神上屈服。
美國人是極要麵子,絕不願意認錯的。美國法院更是如此。法院一旦做出判決,總是要千方百計維護,因為這涉及到法院的尊嚴的問題。而法官又都是智商很高、很能左右辯論的人,什麽事情很難有絕對的說法,因此一個判決很容易被上級法院維持原判。以賀梅案為例,上訴法院寫了114頁的分析,維持剝奪賀夫婦父母權的判決。執筆的HIGHERS法官是全美國家庭法方麵的專家,美國的法官進行家庭法方麵的培訓,他是教員。當時,無論中國還是美國的法律學者都認為這就是定論了,看不出任何錯誤。確實,上訴法院的判決幾乎無懈可擊。
但我們說服了最高法院恢複了賀夫婦的父母權。更讓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是,我們還說服州最高法院把賀梅直接還給了父母。
為什麽投誠的國民黨雜牌兵在朝鮮戰場也能打得聯合國軍滿山跑?有沒有毛澤東思想的指引,是本質區別。
這就是思想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