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忘了這件事,趕快找新工作

來源: houston_dragon 2010-07-30 22:10:34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98 bytes)
試用期內,沒有任何理由都可以不要你的,你還想去打官司,怎麽打得贏?
在簡曆上把這半年給拿掉,這不是啥光榮的事,別指望人家還會給你啥好的Reference, 就當學生新找工作,沒經驗也比有一個試用期過不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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