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在ACCOUNTING FIRM 的同學

我在CANADA的FIRM 裏工作。 一客戶有RENTAL PROPERTY 在 STATES。 請問在填FORM 1040 SCHEDULE E 時,是不是一定要TAKE DEPRECIATION?還是可以不DEDUCT?因為已經是NET LOSS 了。 還有, 從CANADA 到 STATES 的機票可不可算TRAVEL EXPENSE?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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