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準備辭職去另一個公司。在現有公司還有大概15天沒用的休假(VACATION)。按照公司的規定,離職時剩餘的休假按50%支付現金。
半年前已經定了一個4月19-5月8號為期2周的休假,機票和酒店都付錢了。我有兩種選擇:
1. 4月16號原公司最後一天,拿剩餘休假的50%,然後2周休假沒有工資。
2. 將最後一天定為5月8號,雖然4月19號我就休假去了。這樣的好處是我在休假期間還有100%工資可拿。
一般的公司會同意我的第二種要求嗎?提這樣的要求公司會不會覺得很不地道?
謝謝
請問:辭職和剩餘的休假
所有跟帖:
• 3. Make last day 5/23. Take the vacation and give two weeks not -:-}- ♀ (0 bytes) () 04/03/2010 postreply 21:20:35
• give two weeks notice. -:-}- ♀ (0 bytes) () 04/03/2010 postreply 2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