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美國移民總局發出了一份備忘錄,對持有H-1B、H-4、L-1、L-2等的身份的可
使用時間提出一個較友善的計算方式。允許申請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或L-1A/B
(七年或5年),而在不工作時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時間則不列入計算內。這樣一來
,可以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就相對加長了。
在2006年美國移民總局發出了一份備忘錄,對持有H-1B、H-4、L-1、L-2等的身份的可
使用時間提出一個較友善的計算方式。允許申請人可以完整的使用H-1B(六年)或L-1A/B
(七年或5年),而在不工作時的H-4 身份或L-2 身份的時間則不列入計算內。這樣一來
,可以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就相對加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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