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銷售人員接到代理的郵件,說客戶那邊有很多的不確定性,需要給些賄賂。這位銷售收到郵件立即電話代理,說公司政策不容許這樣做。事實上也最終沒有這樣做。
一年以後,公司內部重新洗牌,這位銷售被fire。當時給的理由是默許代理賄賂的行為。公司從服務器上調出他的郵件archive。 因為沒有用郵件顯示,他不支持代理的行為。
結論是:
1: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被盯上了的話,怎樣都是不行的。
2:收發的郵件一定要注意。如果有對自己不利的內容,需要采取行動留下書麵的證據
知道一個類似,但又有些不同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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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就對了,心也安了。 -雲河- ♀ (98 bytes) () 08/22/2009 postreply 09: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