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B和JD之間的關係錯了。

來源: 用戶名被占用了 2012-07-22 11:51:5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16 bytes)

美國加拿大以外的地方,法律是第一學位,叫LLB。美國和加拿大原來也叫LLB,60-70年代後才改的JD,因為那是第二學位(是法律方麵的第一學位),就是要和LLB這個學士學位區分開。JD就是博士,和MD一樣。

 

歐美裏的博士分學術性質(PhD,DPhil,SD,SJD)和職業性質(JD,MD,DDS)。美國的職業博士比人家多而已。

所有跟帖: 

補充:JD是3年學習。4年那個是part-time. -用戶名被占用了- 給 用戶名被占用了 發送悄悄話 用戶名被占用了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22/2012 postreply 11:58:46

關係上是按你說的,不過兩者本質上一樣,和中國的法律本科也差不多。J.D.不應叫博士。 -二胡一刀- 給 二胡一刀 發送悄悄話 二胡一刀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22/2012 postreply 12:08:11

這麽說的話,MD和DDS也不該叫博士。相應的還有MD-PHD -用戶名被占用了- 給 用戶名被占用了 發送悄悄話 用戶名被占用了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22/2012 postreply 12:27:10

個人認為MD和DDS是不該叫博士。MD-PHD好像可以吧,感覺比較偏重學術性。 -二胡一刀- 給 二胡一刀 發送悄悄話 二胡一刀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22/2012 postreply 17: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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